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63號上 訴 人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67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觀其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容,並未依前開規定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程序自難謂合於法定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到院,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黃鈺純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