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76號附帶上訴人 洪獻簡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阮金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0077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涂光慧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