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 蔡素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統一超商慶林門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114年度北簡字第5511號駁回追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在訴狀送達以後,如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者,固為法之所許,惟在第一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追加,應於該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伊不諳法律程序,希望原審法官能查清楚,始追加相對人為被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於本訴第一審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同年月21日追加相對人為被告,其追加自非合法。
原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於法無違,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