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營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