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保險字第22號原 告 譚越齊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