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16號異 議 人 六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嘉萱相 對 人 楊澤世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聲字第175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一○○號擔保提存事件異議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肆紙,准予返還。
三、聲請及異議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9日以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75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15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異議人於115年1月23日具狀提出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遵本院113年度全字第631號裁定,提供臺中商業銀行(應為「台中商業銀行」之誤載)松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4張共計新臺幣1億2,000萬元(存單號碼及面額,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提存物)為相對人擔保,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0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兩造已達成協議,相對人並已出具同意書,同意異議人領回系爭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許返還系爭提存物,惟原裁定竟以裁定確定前反對等於未獲同意為由,駁回異議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顯有不當,為此提起異議,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返還系爭提存物等語。
三、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四、經查:㈠異議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事件裁定、本院114年
度存字第100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協議書、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以上均附於原法院卷),並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存字第100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人亦未爭執曾出具該同意書(見原法院卷相對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第2至3頁),依上開規定,異議人聲請以裁定返還系爭提存物,核無不合。
㈡相對人固於原法院表示意見略以:系爭事件前遭廢棄確定,
然上開協議書未就此情形約定其同意異議人取回系爭提存物,異議人不得執上開同意書聲請裁定返還系爭提存物等語(見原法院卷相對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第2至3頁)。惟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撤回之意思表示須與被撤回之意思表示同時或先時到達,始發生撤回之效力。查本件相對人既出具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同意異議人取回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00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則該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於通知到達異議人時,即已發生效力,除異議人同意外,相對人應受其所為意思表示之拘束,而不得任意撤回;況且,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並無為任何條件或期限之約定,是於上開同意書交付予異議人時,即生該同意書上所載之同意效力,相對人即應受其拘束。至相對人復稱其已就系爭事件自始不當而對異議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然此不影響其已同意異議人取回系爭提存物之效力。
㈢綜上,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提存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裁定以異議人所提資料未能證明相對人目前有同意返還系爭提存物之真意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即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附表:提存物內容編號 提存物 存單號碼 面額(新臺幣) 1 臺中商業銀行(應為「台中商業銀行」之誤載)松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0000000號 1,000萬元 2 0000000號 1,000萬元 3 0000000號 5,000萬元 4 0000000號 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