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事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13號異 議 人 賴尤秀敏

賴榮作相 對 人 賴蔚文

賴怡君

賴宜菁

賴宜欣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4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4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5年1月2日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司聲卷第55至56頁),異議人不服原裁定,於115年1月9日具狀提出異議,有異議狀及本院收狀章附卷可參(見事聲卷第13頁),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雖確定相對人賴蔚文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萬0,886元,異議人賴尤秀敏、賴榮作各自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6即88萬2,532元、10分之1即14萬7,089元,然原裁定未載明異議人應將訴訟費用給付賴蔚文1人,或應給付予相對人全體,實有未洽;且第一審判決諭知相對人應負擔部分敗訴之訴訟費用,惟原裁定未確定前開相對人敗訴部分,應由賴蔚文單獨或相對人4人共同負擔前開費用,原裁定理由不備,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給付之訴訟費用數額。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非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當事人在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所得爭執者,應限於各項費用是否為法定訴訟費用且確有支出,及其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等節。

四、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事件,經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187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賴尤秀敏負擔10分之6、異議人賴榮作負擔10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8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異議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司聲卷第5至26頁),又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147萬0,886元,業經相對人賴蔚文預納,亦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司聲卷第27至28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認定。則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賴蔚文前揭聲請,並調卷審查後,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以原裁定命賴尤秀敏應給付賴蔚文88萬2,532元,賴榮作應給付賴蔚文14萬7,089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即無不合。

㈡異議人雖以原裁定未載明給付對象而提出異議,然原裁定已

於主文載明賴尤秀敏應給付賴蔚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8萬2,532元,賴榮作應給付賴蔚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萬7,089元,並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裁定並未命異議人給付訴訟費用予全體相對人,且前開裁判費亦非由相對人賴怡君、賴宜菁、賴宜欣支出,異議意旨就原裁定主文解讀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㈢異議人又以原裁定未敘明相對人即原告敗訴部分,應由賴尤

秀敏單獨負擔訴訟費用,或由全體相對人4人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仍有不明等語。然揆諸前開說明,訴訟費用應按何比例分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且相對人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亦與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無涉,尚無庸另定其應分擔之比例與金額之必要,異議意旨尚不可採。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