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53號異 議 人 林志聰相 對 人 陳裕豐
王蓓一
蔡文忠(已死亡)蔡文正(即蔡文忠之繼承人)
蔡淑華(即蔡文忠之繼承人)
蔡淑珍(即蔡文忠之繼承人)
廖翠敏(即蔡文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康翠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翠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相對人廖翠敏之戶籍資料在卷可考,爰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