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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事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63號抗 告 人 黃祥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按民事訴訟事件,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雖以聲明異議狀為之,仍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

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