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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事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94號抗 告 人即異議人 馮定亞

陳漢恒相 對 人 苑倚曼

馮有薇馮有強馮有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