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1號聲 請 人 周繼常失 蹤 人 周繼通上列聲請人因周繼通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周繼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周繼通之胞兄,失蹤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71年7月12日清晨起床至國父紀念館運動,從此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開庭時陳述綦詳,及提出報案書、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機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覆失蹤人經其父周鴻元報案失蹤協尋,迄今尚未尋獲等語,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均函覆查無失蹤人殯葬紀錄等語,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覆失蹤人無領取社會補助紀錄等語,本院再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二親等關聯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榮民資訊查詢資料、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資料、勞健保資料,亦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而失蹤人之父母周鴻元、王華蘭及胞姊周繼玲、周美玲對本件聲請均表示無意見等語,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