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36號聲 請 人 柯翔繽上列聲請人對柯佩妗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柯佩妗之弟,柯佩妗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失蹤,處於生死不明狀態已逾七年,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柯佩妗死亡,並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件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雖記載柯佩妗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失蹤,失蹤地點為嘉義縣○○鄉○○村○鄰○○○○○號,但亦記載可能去向為臺北市,而聲請人另提出柯佩妗戶籍謄本記載其原住嘉義縣○○鄉○○村○鄰○○○○○號林于珊戶內,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遷入臺北市○○區○○街○○○巷○號十一樓之八寄居,足信柯佩妗並無處於生死不明狀態已逾七年之事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