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42號聲 請 人 宋志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宋斐如(男,民前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北市萬華區【原龍山區】新起村11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