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陳怡靜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陳細貨(男、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街0巷0號)於民國90年10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細貨係伊祖父,失蹤人於民國87年10月2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8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佐,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397號案件卷宗確認無訛。查本院前於99年11月30日作成99年度家催字第397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現經登報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可認應於87年10月26日申報失蹤人失蹤時,再無失蹤人之行蹤資訊,且失蹤人迄今仍行方不明,是失蹤人於失蹤時已屆齡92歲,自應推定於失蹤人失蹤屆滿3年之90年10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