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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2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2762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璜衍企業有限公司、黃玉雲、李衍慶、陳淑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璜衍企業有限公司已經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聲請人應查報有無向新北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若無,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