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869號聲 請 人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相 對 人 張哲瑋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哲瑋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6紙均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本件查相對人之簽票地為屏東縣枋寮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20869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5年3月28日 20,000元 115年6月10日 CH0000000 002 115年3月28日 20,000元 115年7月10日 CH0000000 003 115年3月28日 20,000元 115年8月10日 CH0000000 004 115年3月28日 20,000元 115年9月10日 CH0000000 005 115年3月28日 20,000元 115年10月10日 CH0000000 006 115年3月28日 20,000元 115年11月10日 CH0000000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