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973號聲 請 人 陳品諺相 對 人 張光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9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4年8月20日 500,000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2月26日 CH0000000 002 113年11月1日 1,000,000元 113年11月20日 115年2月26日 TH0000000 003 114年9月20日 3,500,000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2月26日 CH0000000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