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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382號聲 請 人 林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尚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尚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