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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聲 請 人 袁永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答苡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聲明是否就票面金額4000萬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提出律師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