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187號聲 請 人 蘇德銘相 對 人 黃遠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4187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08年8月29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2月25日 CH003537 002 109年3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2月25日 CH003674 003 110年3月15日 60,000元 未記載 115年2月25日 CH003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