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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9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618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承實業有限公司、陳禹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雲承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查報該公司有無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應提出清算人資料;若無,應再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選任清算人,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