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592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黃開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開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退除役官兵即被繼承人黃開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5月3日死亡)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惟因被繼承人財產僅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故為清償被繼承人溢領就養給付之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上開動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遺產收支明細、溢領就養給付分期返還協議書、同意書、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裁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持有股份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為清償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附表:被繼承人黃開夏所有之動產
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