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882號聲 請 人 游弘誠律師(即被繼承人歐樹發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歐樹發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歐樹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867、98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歐樹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9月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04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惟因被繼承人之遺產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存款僅有新臺幣985元,故為清償地價稅、債權人債權、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上開不動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債權人明細表、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67、988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719號、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刊報公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函、本院105年度北小字第115號小額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15年課稅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為清償遺產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附表:被繼承人歐樹發所有之不動產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1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