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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33號聲 請 人 任秀妍律師(即被繼承人王玲珍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玲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玲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84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玲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月1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並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聲明繼承及報明債權。惟因被繼承人生前曾立遺囑,表示欲將不動產、股票等遺產變現後全數捐給社福機構,經聲請人與遺囑執行人杜美勳討論後,共同決定將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現出售所得款項全數捐贈與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上開不動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受贈同意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法人登記證書、捐款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844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0號案卷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為交付遺贈物,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表:被繼承人王玲珍所有之不動產

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356

2、建物:

(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總面積:96.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4樓

(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總面積:68.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356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地

下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