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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聲 請 人 杜文蕾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查本件聲請人杜文蕾係被繼承人吳明威胞弟吳俊威之配偶,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為證,其與被繼承人間僅為二親等旁系姻親關係,依首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