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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陳世凱被繼承人 葉忠海相 對 人 杜惠蓮

葉士弘

葉敦仁 籍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新北○○○○○○○○)

葉穎潔

住0-0000 00AVE NW CALGARY AB T0M OR0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杜惠蓮、葉士弘、葉敦仁、葉穎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葉忠海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葉忠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忠海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杜惠蓮、葉士弘、葉敦仁、葉穎潔分別係被繼承人葉忠海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2月2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本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查詢繼承人戶籍資料無誤。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