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65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陸康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陸康昀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參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陸康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62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陸康昀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查調遺產、搜尋繼承人、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遺產稅申報、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今為參與分配,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625號、115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債務彙總資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陸康昀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編製遺產清冊、遺產之申報、清償債權、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清償債權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3,000元(含本件聲請費)。另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