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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童竟成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代墊費用)為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童竟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童竟成之遺產管理人,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14年稅執字第7430號行政執行事件,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50條、第1183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等規定,聲請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5酌定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童竟成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張桂枝之遺產現值,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29,817元,依上開說明,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37,947元,以及墊付費用(含本件聲請費1,500元)為25,050元,合計62,997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