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316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挺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挺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挺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0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挺華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4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即陸續調查被繼承人遺產、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參與訴訟程序,並代墊相關規費等,因遺產交付受遺贈人後,已無剩餘財產,為免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無從受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本院核定合理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00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本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庭通知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債務彙總資訊、代墊費用單據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過程、時間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被繼承人遺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收發相關文件、參與訴訟程序等事項,復斟酌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及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爰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並依聲請人提出之職務明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包括參與訴訟程序30,000元、調查遺產、登記及編制遺產清冊等約15,000元、收發函文約5,000元),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2,500元(含本件聲請費1,500元)。另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