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聲 請 人 陳翔

陳姸陳翎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其楊之外甥,依法具有繼承權,因被繼承人遺有債務,聲請人為避免承擔債務責任,依民法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拋棄繼承等語,並檢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為憑。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簡其楊與聲請人陳翔、陳姸、陳翎間為舅甥關係,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僅為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等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