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237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金掌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4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金掌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金掌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強制執行序等事宜,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615號轉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執行拍賣,現已拍定,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金掌珠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本院民事裁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相關遺產遺債文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函、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等件影本為據。本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雜(調查遺產遺債、公示催告、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本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以及墊付費用(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聲請費1,500元)合計為新臺幣45,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