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50號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童冠梅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參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童冠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復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童冠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等事宜,待交付不動產過戶申請書予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存款扣除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剩餘交付遺囑執行人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即可終結,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童冠梅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遺產管理情形紀錄表、本院民事裁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銀行存款結清資料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與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與受遺贈人多次溝通進行法律諮詢等付出之勞心力與時間,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經核定為12,683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應予准許。
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