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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青久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冠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確認起息日究為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算?或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

二、提出加盟商違約提前解約之釋明文件,暨請求賠償違約金之契約條款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