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映象太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經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哲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梁哲睿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中和連城路郵局存證號碼000201)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