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靖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蔡思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思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蔡思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蔡思慧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松德郵局存證號碼000262)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