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企業領袖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弘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2樓之2」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林弘揚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林弘揚「戶籍地」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