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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企業領袖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弘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2樓之2」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林弘揚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林弘揚「戶籍地」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