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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建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家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家蓁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4」,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陳家蓁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家蓁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