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瑜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趙婕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9,000元,聲請人業已以通訊軟體催告相對人返還,並約定應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28日清償100,000元及於115年4月30日清償99,000元,並告知逾期未為清償將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詎料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查聲請人前開陳述及其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本件當事人約定之借款清償期限分別為民國115年2月28日及115年4月30日,此亦有債權人所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惟上開清償期限現時均未屆至,債務人於清償期未屆至前仍享有期限利益,則債權人於115年1月6日即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命其清償,於法殊有未合,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