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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向祐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之情形只是例示,當然包括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非訟程序,此為第28條第2項規定之當然效果(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8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瑞斌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林瑞斌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裁定於民國115年8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此有本院115年8月31日北院信民新消115消債更210字第1159041009號函文可稽。則相對人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聲請人對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