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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4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廣陽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廷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藍雪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藍雪菁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廣陽天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未繳金額之附表等,惟未提出相對人之系爭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催繳管理費通知之存證信函等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到院。然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即時以相關釋明文件,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