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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請確認債權金額新臺幣53,549元之計算是否有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