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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彩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賑攝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為何,並逐項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資料。

(查本件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項記載:請求資方給付7月及8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54,333元、加班費1,000元、預告工資42,000元、資遣費153,720元、特休未休工資15,990元。上開金額合計267,043元,與請求金額不符。請釋明不符之原因為何,並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若干)(次查聲請人就上開請求金額,僅提出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紙,惟資方未出席該次調解,該調解紀錄所載各項金額未經資方確認與承認,僅屬聲請人單方主張。請逐項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據以釋明債權實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