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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蔣凱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清香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9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10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