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波賽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元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君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君緯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