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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93元,及其中新臺幣30,393元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