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鄧嘉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00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