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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賴慧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435,000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逐項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之釋明不足,仍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