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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世豪

陳惠萍

一、債務人陳世豪、陳惠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7,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169元 陳世豪、陳惠萍 自民國114年07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7169元 陳世豪、陳惠萍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169元 陳世豪、陳惠萍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世豪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惠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2萬0,27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世豪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7,16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惠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