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高祥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承(原名王銀鍾、王永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JC0000000、JC0000000、JC0000000、JC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確認並更正增列本票票號UB0000000之發票人為緯皓實業有限公司。(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9日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僅載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王永承(原名王銀鍾、王永炷)、輔助人李若閡)
三、承第二事項,若聲請人增列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緯皓實業有限公司,經查緯皓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緯皓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