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盡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平(原名陳進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進平(原名陳進雄)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雖提出匯款單為證,惟匯款原因多端,形式上難據此認定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雖於同年3月16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4